我在某某出售韩国生产的某某品牌的 猪鼻子去黑头三部曲鼻贴膜,今天收到广州一家公司的律师通知,说他们持有“Pig-nose”(猪鼻子)的注册商标,就是广州公司抢注了韩国猪鼻子的商标,商标形式都是完全抄袭的韩国品牌的设计,他们说要么起诉我商标侵权,要么就协商解决,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我销售的东西跟他们完全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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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方的商标是何时申请注册的,你是何时在国内销售韩国某某品牌产品的?
追问:他的商标是2014年6月28日注册的,我于2015年3月24日开始在淘宝销售韩国HOLIKA猪鼻贴的,他于2016年1月8日在我店购买过3张猪鼻贴,总价29.7元,但是并未告知我任何侵权行为,直至2017年8月22日直接发的律师函通知我商标侵权
解答:根据你的叙述,你是在对方申请商标之后才开始卖这款产品的,如果你所使用的产品标识与对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则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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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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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侵权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包括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2)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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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