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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没发放夏季高温补贴,没放带薪年休假,没依法为劳动者买全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所以我提前30天递上了被迫辞职书并注明了这四条辞工理由,请问这样能不能争取到公司的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谢谢!

合同纠纷
2017-08-24 23:16:5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律师指导下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业务提成、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年终奖金、每工作一年按照之前十二个月的实际应发工资为基数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 劳动者因单位未支付高温津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此案的焦点是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公司认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因此,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而职工认为,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高温津贴属于津贴和补贴的范畴,应纳入劳动报酬的范围。
  •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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