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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在今年7月份在学校受伤,开学找学校报销医疗费与补偿费学校方面只说让我们去报保险然后剩余金额两个踢伤孩子的家长给不齐。我想问这样情况起诉对我们有利吗?孩子受伤可以向学校起诉要求赔偿吗? 我女儿在今年7月份在学校受伤,当时受伤时间是上午10点左右通知我的时候是下午3点。在期间学校也没有带孩子去医务室检查。当时听说是我女儿在学校操场上坐着后面两个高她2个年级的男孩在后面打闹给她从后面踢到腰上,当时身体麻木站不起来了。等我接到通知去接孩子的时候是因为孩子感觉疼痛难忍坐都坐不住了,我带孩子去当地县医院检查说是腰椎主神经受损又去市级医院检查,检查结果只说有明显踢伤无别的。两次检查一共费用5000左右,孩子恢复了一假期才恢复正常行走只是剧烈运动还是会腰疼脚疼,我是否可以起诉学校赔偿?

婚姻家庭
2017-09-08 22:19:5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a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学校是有责任的,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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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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