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要求来京实习五个月,之前签了一份自愿协议,可是来了之后,发现工作与其表达的完全不同,两个月后因为身体原因离开,学校克扣实习学分,与毕业证,学位证挂钩,这样做对吗?有什么法律保护大学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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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校是否有权利要求学生到指定企业实习,关键看该学校属于何种类型。
如若该学校为职业学校,则学校有权要求学生到指定企业实习:根据我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第二条与第八条的规定,职业学校的学生由学校安排实习,其中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其中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去哪个企业进行实习,即使实习类型为顶岗实习,学生也必须获得学校批准。故,若学校类型为职业学校,学校有权利要求学生到指定企业实习。
第二,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可见,在职业学校中,参与实习是教育教学的一部分,亦是获得学分以及毕业的必要条件。当然,如果学校不属于职业学校,那么学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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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看具体情况,建议与学校协商相关事宜,因为还未受劳动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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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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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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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为还未受劳动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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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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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向教育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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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可以向教育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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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