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头几年由投资人老张自行经营,盈利10万元。后因投资人老张年老体弱,很难管理经营企业,便委托小李管理企业。由于小李不会管理与经营,企业连年亏损。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而准备解散和清算。经查,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该企业欠缴税款4000元,欠小李工资6000元,欠乙公司15万元货款,清算费为1万元。该企业目前有银行存款2万元,实物折价7万元。老张有个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3万元。如何清偿乙公司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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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老张和企业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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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开。则需要拿自己的财产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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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该个人独资企业现有可供偿债的存款2万元,实物折价7万元。
首先支付清算费用1万元,再支付工资6000元、缴纳税款4000元,剩余7万用于偿还乙公司的欠款,不足部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老张以其可供执行的3万元财产代为偿还,尚未清偿完毕的5万元由老张日后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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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