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虹口区公租房动迁,在公租房里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居住满一年,但我因结婚在2012年和老公一起贷款买了老公房且房产证上有我的名字,请问我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且能享受动迁利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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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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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的购买会成为你的一定障碍,但是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是有例外的,对他处购买公房解决居住困难,但他处房屋并不能切实改变居住困难问题,你也没有相应户口在内,或者购买时未考虑你个人的福利因素的,你是可以具有分割其他动迁利益的初步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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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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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虹口区公租房动迁,在公租房里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居住满一年,但我因结婚在2012年和老公一起贷款买了老公房且房产证上有我的名字,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且能享受动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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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