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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有经营期限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由于业务蒸蒸日上,丁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又同他人合作开办了另一个运输公司,遭到甲、乙、丙的反对。甲提出要退伙,乙、丙、丁勉强同意,但只同意退给甲20万元了事,甲应允,并拿走20万元。半年后,甲妻见运输业务盈利可观,遂向乙、丙、丁提出不再退伙,并把20万元留给丁,三人表示等和甲谈后再说。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亏损严重。甲、乙、丙、丁对如何分担债务发生争执。请问:(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合法?(2)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建新的运输企业是否合法?(3)甲的第一次退伙是否有效?(4)甲妻的行为是否可以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5)甲对车祸损失应否承担责任?(6)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丁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2万元以上的合同,而丁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15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2017-10-30 22: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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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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