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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由于外伤 (非工伤)请病假3个月(期间发放的是正常工资的20%)治疗期满后回公司继续工作,近期领导找我谈话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我签署的是无固定期合同,公司说给予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本人工龄10年 )按过去12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因过去12个月这期间本人休了三个月病假,请问这个所谓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时候把本人前期3个月的病假的工资进行计算是否合理 或是法律上规定应该怎么计算?

劳动纠纷
2017-12-19 17:15: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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