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商洛某县机关事务局的公益岗位职工,平时工作是保洁员工作。2017年4月7日,单位让我们集体劳动,用平板车拉花。当时是上坡路,我和同事在前面拉,后边还有同事推,因为花很重,车子开始向后溜,所以大家都用力推的推拉的拉,由于用力过猛,导致我左脚脚背被平板车碰骨折了。当时,单位给了一千元让我先看病,不足的费用等病好了再报。我在县医院门诊治疗,当时也向领导汇报并请假。我一直在家吃药休养,到2017年9月3号脚基本恢复,开始上班。期间,我在家治病的五个月,每月1800元的工资照发。现在的问题是,我治疗骨折花费的2808.80元医药费,单位说就给我当初给的1000元,其余的不给报销。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我应该怎样维权?另外,我能不能申请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如果可以,该怎么办?目前,没有申请工伤,也没有进行伤残鉴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