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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2005年1月研制开发了一款新型“高温作业机器人”,2005年4月参加了由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科技展览会,同时已做好了生产的必要准备,乙研究所曾参加2005年4月的展览会,受甲企业机器人展品的启发,在2005年10月也研究开发出同样原理、同样功能的高温机器人并立即就该机器人原理及产品申请了发明专利。2005年12月甲将自己机器人原理和产品向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的申请。2007年4月和2007年2月专利局分别就乙研究所和甲企业的专利申请进行了公告。在之后的专利审查中,甲接到专利局审查员的通知,认为由于乙的专利申请在先拟驳回甲的申请,甲认为,该机器人方案是自行研发的,尽管在国际展览会上参加过展出,但是没有公开技术方案,并且也享有专利申请的宽限期,故不丧失新颖性,请求专利局认定乙是对甲的机器人技术的剽窃,要求驳回乙的申请。请问:1、甲的主张是否正确?2、专利局应当将该专利授予甲还是乙?3. 依专利法甲应当享有什么权利

知识产权
2018-01-04 15:39: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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