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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全款买的房子在房产局已备案,现已入住三年,无法办理不动产证。经询问该房产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于17年被法院查封,请问法院查封的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如何维权?

债权债务
2018-01-07 09:53:4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你好,你可以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封
  • 不是法院查封合理的问题,是开发商的问题,可以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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