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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驾驶班车在204国道胶州段和横穿马路的行人相撞致其死亡,此处不是路口,限速标志是70,我们的检测速度是58到62,竟然被胶州警方以没保持安全驾驶速度为由判负主要责任,此时光线昏暗他只在镜头中出现一秒钟,就这样我们不仅要赔偿还要负刑事责任,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8-01-18 17: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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