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驾驶班车在204国道胶州段和横穿马路的行人相撞致其死亡,此处不是路口,限速标志是70,我们的检测速度是58到62,竟然被胶州警方以没保持安全驾驶速度为由判负主要责任,此时光线昏暗他只在镜头中出现一秒钟,就这样我们不仅要赔偿还要负刑事责任,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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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速度是在限速范围之内,警方以所谓没有保持安全速度,来违法做出责任认定书,建议在收到认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审核复核,从而达到依法纠正错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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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行政复核,加微信详询,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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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在收到三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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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抓紧申请复核,要求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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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事故认定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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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