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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时父母共同向农村信用社贷款两万元做生意,十年前爸爸癌症离世,举债治疗爸爸又要供我读书,母亲无力偿还本金所以一直拖欠银行,请问十几年后利息是不是涨很多了,会不会影响我作为女儿的银行信贷,日后我名下的房子会不会被银行认为是抵债而遭到查封拍卖?

经济相关
2019-06-17 21:58:5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当时向银行贷款是父母亲做为贷款人,并不是您吧?目前您名下的房子是您自己购买的,还是父母名下转给您的?是否为父母那笔银行债务作了抵押担保?如是就会被银行查封拍卖。如是您本人贷款买的房,就跟父母的债无关。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各自担责。
    追问:还没有买房,是有这个打算买,担心不能够以我的名义贷款,也担心以后的产权问题,我还想请问一下以前父母的共同贷款会利滚利越来越大么,会不会冻结母亲的账户资金?
  • 法院拍卖债务人的房子时,债权人可以竞拍,但没有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中有优先购买权的有以下三类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其性质是买卖,不能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或者拍卖行依然有义务通知承租人拍卖事宜。具体操作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 目前你提供的信息,银行不会向你追债,因为你不是借款主体及担保人,因此,也不会影响你的信用。
    追问:那母亲是不是被作为连带清偿责任人?当初是两个人共同向银行签字贷款的,期间有银行的人来家里收取过利息,但是没有还到本金,这样子说,我贷款不影响,但是妈妈就不能去银行贷款了是么,日后买房也只能是我自己的名字。
    追问:那母亲是不是被作为连带清偿责任人?当初是两个人共同向银行签字贷款的,期间有银行的人来家里收取过利息,但是没有还到本金,这样子说,我贷款不影响,但是妈妈就不能去银行贷款了是么,日后买房也只能是我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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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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