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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某小区的住户,我这的物业真的不想吐槽了,就是光吃饭不干事的主,平时有事找不见人,要收物业费了一个个上赶着过来收,我就是不给他们,给他们白瞎了我的钱,我应该是有三年没交物业费了,物业费3年不交会怎么样,以后能不交了吗

房产纠纷
2019-06-13 01:37:12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物业费是户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合同所约定的必须缴纳的费用,物业公司为户主提供物业服务,户主也理应缴纳物业费,这是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得到充分的落实和履行。而你已经拖欠三年的物业费了,所以物业公司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强制你缴纳,比如停水停电等。如果你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你可以与大家一起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 您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是可以有权一直催您缴纳所欠欠款的。您拖欠缴纳物业费,长达三年,会涉及您在合同中的违约问题,您是不可以不缴纳的。你所说的三年是一般的诉讼时效,债权债务关系是永久存在的,但是法律保护三年的诉讼时效。
  • 您好 对方是可以起诉您的 并且您的征信日后会受到限制
  • 您好,可以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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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