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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男朋友在一起三年了,我们有两年的时间是,同居住在一起的,但是现在我怀孕了,他却要跟我分手,我估计是他对我已经厌烦了吧,他可能已经有了别的人了,请问一下,同居分手需要赔偿吗?我都快要去做流产手术了。

婚姻家庭
2018-11-01 07:21:3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同居关系,不上婚姻关系是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的。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调整情感方面的,所以说同居的话,法律上没有规定,另外一方有赔偿的义务,如果是构成侵权的话才可以让对方赔偿你实际造成的损失,或者说精神损害赔偿。
  • 你好,根据我国的民法的规定,如果你们是自己协商去赔偿的话,是可以的,另外,如果你的流产,对方是存在这个过错的话,那么,你是可以去索要这个赔偿的呢,但是在你们的同居期间,是不可以去索要这个精神的赔偿的呢。
  • 你好,同居分手无需赔偿损失
  •   多人认为,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是不能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因为《婚姻法》第34条作出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这只适用于依法形成的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及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因不存在“离婚”一说,故女方无法利用上述规定来保护自己。  【区别对待】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适情况而定。  【诉请选择】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 您好,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协商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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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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