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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经过合法招投标后,业主与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暂时停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延迟工期,除按照A文件规定外,对停工损失不予补偿”。后发包人要求停工,停工时间达2个月,施工方损失300万,但不属于A文件的补偿对象;停工原因发包人声称是政府变更建筑物用途,施工人予以认可,但没有证据证明。同时,双方约定竣工结算以B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为准,但至今没有审计,施工人称早报了审计材料,但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认为自己不应该支付该损失;施工人持相反意见。

建筑工程
2018-04-04 11: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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