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经过合法招投标后,业主与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暂时停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延迟工期,除按照A文件规定外,对停工损失不予补偿”。后发包人要求停工,停工时间达2个月,施工方损失300万,但不属于A文件的补偿对象;停工原因发包人声称是政府变更建筑物用途,施工人予以认可,但没有证据证明。同时,双方约定竣工结算以B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为准,但至今没有审计,施工人称早报了审计材料,但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认为自己不应该支付该损失;施工人持相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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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停工的损失,只有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损失,并且是因发包方的单方原因,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政策变更等)导致的,则可以索赔。2、结算以双方约定为准,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为准,如果审计结果没出来,则缺乏结算依据。具体情况可以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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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施工方可就损失和发包方协商。协商不成考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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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委托律师处理,如有需要,可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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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所以你的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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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要我们看下当时签订的施工合同 其次 关于审计问题也需要看下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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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