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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土地纠纷处理方式,有以下5种情况的处理方式: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3.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4.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5.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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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土地纠纷处理方式的话,首先最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考虑向乡政府申请行政确认(按照您的描述,占用地的话要确定权属,对方是否无权占用该土地),之后对政府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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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被占用,可以打官司。
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或者县区土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法律链接:《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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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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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城市规划部门中的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徇私的动机。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及有关的行政法规,滥用手中职权,对不符合征用占用土地、耕地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行为。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具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次数多、面积大,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刑法》有关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十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三十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五十亩)以上的;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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