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单位好像给我发了一个解雇通知书,说是由于单位经济不景气,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然后就把我给裁掉了,这种情况下我肯定是不服这个单位的通知的,请问一下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有哪些公司可以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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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四种情形企业可以进行经济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一般表现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资金难以回笼、生产资金周转困难等。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4、其他因为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所发生所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员人数必须达到法定标准;
裁员人数是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只有达到这两个标准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否则只能通过协商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征求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裁员之时,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作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出裁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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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由此可见公司是不可以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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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企业依法进行重整的,可以裁减人员。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发生严重困难,是指用人单位的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得不进行裁员。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企业转产,是指改变主要经营的业务,重大术革新,可能导致同样的工作只需更少的劳动者即可完成。企业转、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必须先变更劳动合,即出于尽量少裁减人员的目的,采取减少工时、轮换工作等办法。采取上述办法后仍然需要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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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