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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关于监外执行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我有个叔叔前段时间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目前他正在监狱服刑。但是我叔叔今年已经六十了,而且身体也不怎么好,最近得知他在监狱里生病了,家里人就想申请监外执行,但是我们对这个不是很了解,不知道是向监狱还是法院还是检察院申请,另外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刑事案件
2018-04-12 08:04:4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所以,监外执行是向监狱申请。
  • 您好,要申请监外执行,您需要写监外执行申请书,是向监狱申请,申请书应包括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申请事项,申请事由,由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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