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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刚刚到无锡一家上市公司里面上班,然后我打算租一套房子,请问下在中介公司去租房子的话靠不靠谱呢,这个无锡租房子中介费用是怎么计算的呢?一般中介费用事宜怎样为标准的呢,还希望律师能够告诉我,我特别害怕被敲诈。

合同纠纷
2019-04-18 02:36:0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房子中介费有很多种不同的处理办法,租房中介费是房屋中介机构介绍求租者与房东取得联系后,然后帮助房东出租房屋,求租者和房东按一定的比例所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佣金。
    但是对于具体如何出中介费,有几种办法,一般是租客与房东各付月租金的一半,但是具体的收取标准依各地惯例和租期长短而有所不同,有的全部由租客承担。
    所以建议多走访几家中介机构,谨慎选择!
  •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权虽然是债权,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兼顾经济上保护弱者,该权利被物权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变动。因此房主在租赁期内有权出卖房屋,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直至租赁期届满为止,其对于房屋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影响,此即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权人而成为新的出租人。2、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变动原因不仅包括买卖,也可以包括赠与、继承等。在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场合,租赁合同继续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所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租赁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约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搬迁。
  • 买卖双方可按市场价与中介经纪讨价还价,如果需要进行中介交易,所需缴纳的中介费主要有:交易中介费,房屋买卖的代理也会收取一定的费用,通常会缴纳成交价格的总额费用的0.5%-3%来收取。二手房中介费收费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1.为规范房屋买卖经济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房屋买卖经济服务费用负担,中央发改委与住建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不超过2%。2.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房屋买卖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购房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不超过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
  • 你好,各个地方房产中介的租房中介费的算法是不一样的。无锡这边一般是按一个月房租的来收取的。价格过低只有小中介可以接受,连锁中介一般不接单。而且这个属于商业协商范围,无法给出一个具体的数字,只能看你们自己如何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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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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