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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婶婶的工厂上周除出了安全事故,出事之后,我婶婶一直在忙着把伤患送到医院救治这些事,也报告了相关部门有关事故发生的各种情况。现在就是在进行一个事故发生的责任的调查。现在就想请问一下,安全事故赔偿责任要怎么划分?有具体的标准吗?

交通事故
2019-03-24 12:18:3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处理的规定。
    依上述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因此,发生了安全事故,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存在第三人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那么该第三恩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婶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她是不是工厂的责任人或者有没有因其过错导致事故发生。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0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  主要借鉴于刑法,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1、自然事故是指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这种自然原因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非人力所能控制,因而行为人对于由于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2、技术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条件不良而发生的事故。技术事故由于是技术设备条件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避免性,并非所有由于设备原因引起的事故都是技术事故。因为设备是由人操作规程的,同样也是由人护理的。如果设备出现障碍,操作者或者护理者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造成重大事故的,仍然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只有在事故是由设备原因引起并且是在人所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发生,才能定为技术事故。
      3、重大责任事故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规定。
      我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安全生产事故作出更明确定义,并对安全生产事故等级进行划分。
      当前我国一些企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规范时,借鉴了刑法相关解释来划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性质,就有了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之说,更多是运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工伤认定。而刑法上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加以区分,是用鉴别案件性质,即刑与非刑。
  • 您好,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所在的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除此之外,本次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责任。如果这次的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到责任而没有的,也应该负相关责任。
  • 1、电工负直接责任,无证操作是其负责的主要原因;鉴于已经死亡可不予追究;
    2、如果是公司明知其无证,并安排工作,那要负主要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公司不知情,那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3、安管人员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因为有责任和义务制止无证人员上岗,并应及时提醒公司方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取证。如果安管部门知道其无证作业又不汇报和制止,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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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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