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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互联网教育公司上班,公司在上海,我在外地,12月份入职,当时说入职一周后寄送劳动合同,但其实真正的情况是入职三个半月后才收到寄送的劳动合同。从开始工作后,基本每周都有qq电话会议,会议内容多是绩效考核,都是说超过标准有何种奖励,从未说过不达标要如何扣钱(薪资福利电子手册中倒是都写了)。本月工资核算有问题,也没有给我任何书面解释,就是和我说了句“少给你算了几百块,下个月补”。我今天想提出离职,并且想从今天开始不再上课,不再接受公司的任何安排,可以吗?还想咨询下,我上面的陈述的内容中,公司是否对劳动者有侵权的行为?

劳动纠纷
2019-05-08 17:19:15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单位无权强迫你动手干活,你不干,可以;但单位有权出资聘请其他人救急,收集证据证明损失,然后可以要求你赔偿损失。
  • 涉嫌违法,
  •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如果公司没有给你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你还在试用期,你可以快递形式寄送书面辞职书(保留快递单据),30天后即可离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的,你可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 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一般需提前30日告知公司。
  • 在这一个月内,正常还应履行上班义务的。
  • 你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询,本律师将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 书面辞职提前三十天,无需公司同意。
  • 不可以,辞职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通知后的三十日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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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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