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从小和我关系就特别好后来,他一个人开了一家公司,经营的也算是不错,现在也是一个中小企业了,他想要让我给他做担保,所以我想要请问一下律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希望律师可以告诉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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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知道,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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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指银行向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就在下面: 1、企业向银行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提供企业和担保主体(若有必要)的相关材料。 2、签署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企业的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批通过后,银行与企业需要签订所有相关法律性文件 3、按照约定条件落实担保、完善担保手续。根据银行的审批条件和签署的担保合同,如果需要企业提供担保的,则需进一步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的担保措施,并办妥抵押登记、质押交付(或登记)等有关担保手续,若需办理公证的还需履行公证手续等。 4、发放贷款。在全部手续办妥后,银行将及时向企业办理贷款发放,企业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贷款用途合理支配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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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评估是将定性和定量两类方法相结合,但在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具体操作中,很难运用到位。特别是规模小,管理水平较低的中小企业,对其成本和技术水平的考量,现有的央企风险评估手段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如计算机模拟、失效模式等定量方法需要专业技术的支持,调查问卷的回复率无法预计,专家咨询的主观性大,成本较高等均应作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评估方法选择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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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注册地: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嘉。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市场功能,加强市场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创新,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促进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加快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不断改善中小企业金融环境,大力推动创新、创业,积极推动我国场外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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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已知悉,现回复如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我认为您说的情况不属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所规制的。只是一个普通的担保而已,您作为保证人,因此您需要了解的应该是担保法,建议您下载担保法全文通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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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