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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职证明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招用与其他单位的员工,造成纠纷。因此并不是必需的材料,您可以和单位协商签署一个承诺书,承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或者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不会对受雇该公司任何的障碍。否则造成的损失后果由您自己承担,造成单位损失,您赔偿。
2、关于您和原单位之间的纠纷一事,法律规定的是专项技能培训,岗前培训等一般是不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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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离职证明怎么办?要去原单位补办吗?你可以这样做,离职证明只给开一份是单位的规定,没有法律约束性,所以说不是不能开,是单位不给开,但是从理论上说还是可以开的,我觉得你可以找人事部的领导商量一下,只要领导答应了,那就肯定能开,或者你写一个情况说明,把自己丢失离职证明的事情并且回来重新补开离职证明的事都写清楚,最后写一下由于以上事宜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你本人承担,然后把这个声明给公司人事部的领导,看看领导能不能给补开一次,除了这个办法,我想不到其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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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期,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需要承担培训费的全部或者部分。就你所言,如果公司没有跟你签署劳动合同,单纯约定了培训费用,个人认为该协议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另外约定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期限主张,比如培训期两年,你工作一年之后离职,单位至多主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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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专项技能培训,辞职时不需要赔偿专项培训费用,公司内部讲师对内部员工的培训不算专项培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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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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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提问已知悉,现回复如下:没有离职证明的话可以向原单位申请补办,如果原单位实在不愿意补办,您可以向新单位出具一份声明,表明你已与原单位已于某年某月某日确实解除了劳动关系,对您的承诺您将单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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