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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小区的一些事物没有尽到责任,并且还要征收我们的小区物业管理费,而且费用还比其他小区更高,所以我们就去法院申请了判决,后来法院判决这个物业管理合同无效,我想要请问一下。这个物业管理合同无效判决是怎样的呢?

合同纠纷
2019-04-09 12:39:14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由于物业管理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那么就意味着这个物业管理合同,从始至终是没有效力的,如果之前户主已经交了物业管理费,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要退还这些费用。也就是说需要将物业管理合同恢复到之前没有存在的情况之中。
  •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这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物业管理费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引导物业公司运用正当手段维护权益

    有些物业公司在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时,会采取断电、断水、限制业主进出物业使用区域、对业主进行罚款或表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措施,迫使业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这些做法缺乏合法性,不宜提倡。在调处这类纠纷时,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指出,业主违约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应采取书面督促或公力救济等合法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上述不当的方法进行所谓的自力救济,否则会构成侵权责任。

    2、利用“滞纳金”的杠杆作用平衡利益

    物业管理合同大多约定,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纳费用的一定比例加收滞纳金。实践中,物业公司在主张物业管理费时,往往同时主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有时因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数额亦不菲。所以在调处纠纷时用好“滞纳金”这根“杠杆”,对平衡当事人利益、平息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方法上:一是根据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主观过错程度、欠交数额、物业服务是否具有瑕疵等情况,视不同情形促使物业公司主动放弃部分或全部滞纳金,以尽快解决纠纷;二是结合滞纳金的计算数额,如果已经超过物业管理费本金的,就要引导物业公司放弃超出本金部分的滞纳金,以使双方利益趋于平衡。

    3、区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是否具有合法理由

    有些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有一定的合法理由,大多表现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此时应认识到,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在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约义务时,减少或免除物业管理费的支付义务。但该抗辩权行使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应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公司实际履行情况、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在调处时,应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找到平衡点。如果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无合法理由的,应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产生合理预期并补交物业费。
  •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甲方:乙方: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本物业名称: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座落位臵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向乙方提供服务;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及小区业主临时公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8、每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希望对你有帮助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仍以自己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
    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
    5、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起诉前或者一审期间未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
    6、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整体管理服务转托、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第三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按判决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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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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