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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表弟,今年16岁,他因为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给抓了,然后因为这个案子的标的和比较小,他就偷了2000多块钱,刚好达到了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所以我想请问一下关于刑事简易程序开庭流程的问题,这个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交通事故
2018-06-30 14:34:4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大概是这样的,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案件,本案由...担任独立审判员,书记员,告知被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否申请回避,告知被告在法庭上的权利和义务,告知法庭秩序。如果没有公诉员就告知简易程序公诉员可以不出庭。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把案件大概情况宣读一遍)然后对被告进行相关盘问,法庭调查。、被告及其代理人有何意见或辩解。
    、出示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请问被告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没有意见,或有何异议。、下面由被告进行最后陈述,被告还有什么要说的、审判庭会对你所说的话进行考虑,现在休庭,择日宣判。以上。
  • 一审公诉程序为: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第一百九十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58条)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24条)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27条)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38条)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第140条)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4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1、普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第168条)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196条)从上述各办案期限统计:37天(刑拘)+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195天(审查起诉)+160天(两级审判)=602天。
  •   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二)宣布法庭纪律: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  (一)宣布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案号  (三)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  (四)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  (五)征询回避  三、  法庭调查  (一)宣读与陈述  (二)讯问和发问  (三)定罪事实的调查  (四)量刑事实的调查  (五)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六)宣布认证结论  (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四、  法庭辩论  (一)定罪辩论  (二)量刑辩论  (三)刑事部分法庭辩论小结  (四)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休庭评议  (一)定期宣判的情形  (二)当庭宣判的情形  (三)退庭程序  七、宣判程序  (一)入庭程序  (二)继续开庭  (三)起立宣判  (四)退庭程序  八、送达
  • 您好。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分为五个阶段:1.宣布开庭阶段,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并讯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阶段,宣读起诉书,分别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3.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被告人陈述和互相辩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4.评议、宣判,审判长宣布休庭。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制作判决书后宣读。您表弟要积极表现出悔过并且认罪态度,争取获得轻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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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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