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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山(男)与被告邢某(女)于 20 世纪 60 年代举办婚礼。 邢某于 1975 年生林某(男)。 2005 年 7 月 27 日林某、邢某、林某某(林某之子,5 岁)与某 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一份,购买一套总价 24 万元 房屋,林某与邢某各出资 12 万元。该房屋购买后登记所有人为林某、 邢某、林某某,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于 2010 年 10 月 15 日变更登 记为按份共有,共有情况为:邢某 1%、林某 1%、林某某 98%。 2013 年原告偶然间发现林某不是其儿子,后诉至法院与被告离 了婚。离婚后,原告又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对林某某房屋赠与。该房 屋现在价值应为 100 万元。 请从原告是否有权撤销赠与角度来分析本案。

民事相关
2018-05-24 12: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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