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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的丈夫生活在日本留学的时候跟他认识的,在谈恋爱的时候我们的日子过的是非常美好的,但是在结婚之后,我们发现我们的三观都不合,经常发生一些很大的争吵,所以我就想跟他离婚了。我们之前还有一个女儿。请问涉外离婚抚养权归谁?

民事相关
2018-06-26 07:20:5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的提问已知悉,现回复如下: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法院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作出合理裁判的。
  •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对于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是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意愿的。另外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一般依照子女生活环境以及水平的比较,和双方哪方共同生活比较有益于孩子成长为原则。您可以在居住地法院起诉,由法官裁决。谢谢。
  • 涉外离婚财产纠纷: (一)首先,在我国,解决涉外婚姻财产纠纷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其次,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三)最后,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求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   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香港人和内地公民选择诉讼离婚的,应该是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协议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争取小孩抚养权。如对方有属于法律规定的四种过错,可以要求一定的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小孩抚养权根据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未满两周岁的小孩一般是判给女方。 如还有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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