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涉外离婚抚养费不支付怎么追讨啊?要去哪里起诉?律师你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前夫是一家外国公司驻中国区域的负责人,他是外国人。我们偶然认识之后很快就在中国结了婚并且有了一个孩子。但是婚后我们才发现双方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就去法院离婚,孩子归我。但是近半年他一直不给抚养费,而且人在国外,我要怎么追讨啊?

民事相关
2018-07-01 23:07:43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只要您和您前夫是在我国离婚的,之后的追讨抚养费也可以在我国法院提起上诉,您可以凭借离婚判决书中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会判处强制执行。
  • 您好!关于涉外离婚抚养费不支付怎么追讨的问题,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起诉到法院,让法院重新裁定,强制执行,不管是国内婚姻还是涉外婚姻,要是一方在离婚之后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话,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然后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
  • 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给抚养一方孩子成年之前的抚养费用。
  •   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香港人和内地公民选择诉讼离婚的,应该是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你好!1、关于离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成长习惯等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月收入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3、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固定对方过错的证据,为后期争取抚养费做准备。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