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不可能确认低债内容,要实现物权转移,必须确认所有权归属,是物权的确认而非是抵押权的确认,不动产低债如果确认了改不动产直接归属,也就确认的物权转移。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追问:文中说法律未明确规定仲裁调解书可以引起物权变动效力,故诉争财产中的不动产未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难道仲裁调解书不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所称“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解答: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法定的抵押效力,无抵押登记的协议抵押形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的物权转移形式,没有确认排他性效力,但仲裁调解书的效力仅限于确认协议的有效性,最终必须依据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公示效力来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变更,理解为法律文书的的效力范围和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