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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一个对医学比较有研究的人,平时也喜欢在自己的个人账号上发表些医学类的文章来帮大家答疑解惑,但是我发现有一个平台,在没有经过我允许的情况下,就把我的文章拿去用了,我特别生气,想问一问网络侵权法律责任有哪些?他们这么做是违法的吗?

互联网纠纷
2018-05-31 11:20:0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行政罚款。
    3,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处以相应刑罚、罚金。
    4,相关规定: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2)《刑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您好!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行政罚款。
    3、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处以相应刑罚、罚金。
    谢谢!
  • 你好,网络侵权法律责任包括,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行政罚款。
    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处以相应刑罚、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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