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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们作为一个科技的企业,对于一些尖端科技,我们是有很大的保护力度的,而且我们公司对于一些秘密的保护都是做的很严格的,但是最近我们发现市场上有了一些类似的产品,而且功能也很接近,我想请问律师,如果商业秘密侵权的话。我们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06-02 05:04:4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中,作为审查对象的原告权利内容,往往都有一个由大变小或者由多变少的过程。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证据)、具体构成(即秘密点是有关信息的要素还是要素间的组合)。一个载体上包含很多信息,其中可能只有很少一部分才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的固定,即确定涉案的商业秘密到底是什么。固定商业秘密的过程,往往是经过若干回合的主张与抗辩才能够完成。2、
    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刑法》第219条第3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即要求具备4个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商业秘密的构成只规定了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项条件,并无实用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同了TRIPS的三要件说。通常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秘密性和保密性。3、
    与被控侵权物的对比判断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的第三步一般涉及诉争信息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判断。只有当被控侵权人非法获取、使用、披露的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在实质上相似时,才会涉及进一步的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
  • 你好,以下行为均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利诱:1,披露、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披露、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2、利诱;4,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和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种类:盗窃商业秘密;有关人员擅自泄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宣传商业秘密;强迫转让商业秘密等行为。认定的话,首先要看侵犯的是不是商业秘密,要看这个秘密是不是已经公开了、有没有经济价值、权利人有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其次,还要看侵权者是不是故意的,这种行为有没有改权利人带来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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