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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单位上面有一个同事,他在处理一起跨国的知识产权代理,但是因为我们对于涉外事务这一方面不是很了解,请问一下如果到时候我们和那家单位由于代理,知识产权这个事情发生了纠纷,那么这个涉外事务应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呢?

知识产权
2018-06-09 16:02:3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时,侵权行为地法仍是首要规则,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必须结合相应的冲突规范一起使用,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则逐渐提升其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必将大有作为。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制度及评述: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出台前,我国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单行立法,而我国立法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同一国家有住所,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该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从这两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实际采取了以下三项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双重可诉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然而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没有在侵权的法律适用中得到直观体现,但它最早却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得到体现,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毋容置疑地在合同领域一直占据重要地位。
    综上,就是说他所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是在我国发生的,且一方在我国,所以可以用行为地侵权原则,就是可以由我国的法院来管辖。
  • 你好,结合实际案件情况认定
  • 你可以与我联系详谈的。
  • 您好,建议你说详细些,
  • 你好,涉外事务法院管辖规定如下:(一)约定管辖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上述五个地点中有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的法院管辖。如当事人选择的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辖,则中国法院不应受理。(二)法定管辖。1、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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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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