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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某人以能够带到款为名,条件是贷到款后拿出一部分为其使用,他通过关系人联系到三名急需贷款的人,三人共贷款54万元,被其拿走30万元。贷款到期后三人将自己使用的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而该人却分文未还。到现在已经是五年多了。仍然分文未还。请问律师: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诈骗罪是否过了报案实效?现在可以报案吗?

刑事案件
2018-06-10 08:27:5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 你好,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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