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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每个月都会给我们单位所有的员工发200块钱的交通补贴,这个交通补贴。如果还有超出200块钱的话,那么另外可以再进行申请,我想请问一下对于这个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呢,交通补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呢?是要算我们的工资里面的呢?

交通事故
2019-06-02 07:24:47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除非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交通补贴不需交个税,否则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你好,可以咨询交通管理局。
  • 你好,请咨询税务部门
  • 有关工资拖欠的法律条文有:《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来看,你的这200元的交通补贴是单位每个月按时发放给你的。所以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这其实也是属于你工资的一部分。所以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200元的交通补贴要结合工资的数额来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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