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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家外贸公司之前与大洋彼岸的一家美国的公司进行合作的时候对方公司说要给我们票据来付钱,但是我们公司之前从来没有过票据相关的行为,我们担心如果他们给我们票据的话,会发生一些不必要的危险,请问一下票据法全文规定了哪些内容?谢谢解答!

证券投资
2018-06-19 22:34:0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因为在行使票据权利或者是票据法上的一些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的去处理这些问题。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当中规定票据的债务人也就是出票人也在票据还没有转让的时候的接触关系违法,双方不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以及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作为理由要求返还票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受理。
      3、持有票据的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力而事先行使追索的权利遭到拒绝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除了有票据法的第61条的第二款以及在该规定当中第三条所列情形之外,持票人智能够赞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恋而得不到付款的时候,才能够行使追索权利。
      4、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付款请求权利是持有票据人享受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产业是持有票据的人可以享受的第二顺序陈列,也就是在汇票到期之后被拒绝付款或者是具备票据法第61条第二款所列状况,持有票据的人可以请求背书人以及出票人和汇款的其他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索要所料金额以及费用的权利。
  • 您好,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这只是一部分的条文,其他您可自行上网查询,谢谢您的提问。
  • 您好,票据法的内容可以在网络搜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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