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们企业是做互联网金融的这几年,由于我们没有跟上时代的潮流,所以现在被淘汰了。我们企业现在正在进行拓展清算,而且企业现在也有很多的债权债务问题都比较麻烦,我想请问一下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企业破产法全文规定了哪些内容?有人能说说吗?

刑事案件
2018-08-19 05:11:5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我国《企业破产法》有相关的规定,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 您好,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这只是一部分条文,谢谢您的提问。
  •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债权人充分地行使权利,特别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过程的监督权,有必要将债权人的集体决定权授予他们的代表机构。这种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就是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  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属于对债权人利益关系重大的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其行为视为管理人的行为,其实施上述行为时也应当履行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义务。  与上述报告义务相对应的,是债权人委员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的重大处分行为构成渎职的,可以根据破产法第130、131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需注意要当以下条件成就时方可行使撤销权。 (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二)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将可以撤销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限定再如下范围: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四) 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撤销权将被撤销的标的行为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中,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则非所问。因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市区无偿所得的利益并不损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该法第七十四条虽未对债务人的主管状态作要求,但债务人自身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表明主观上存在恶意。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则必须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为之,亦足以表明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倘若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为善意,债权人对其手行为不享有撤销权。 (五)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即只要撤销权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保全,使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六) 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还债;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不再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