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现在在一家上市公司里面上班,我也是这家上市公司里面的股东所占的股权达到了7%左右,因为最近听说公司经营的状况不是很好,我想了解一下如果公司到时候破产倒闭了,那么我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是承担连带责任呢?无限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公司专长
2018-12-31 08:33:4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无限责任,即当你欠人家的钱时你现在又无力偿还,这个债应该一直有效,直到你还完为止。
    无限连带责任,一般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如两人合办一个小企业,后因欠债倒闭,这两人债务人无论谁家有钱都可以先还,也一样的直到还光为止。
    连带责任是与后者一样的责任,只是它没有说明是无限的。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第192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主体应是企业的股东或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而言: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非公司制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或投资人,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国家授权投资设立公司的机构或部门,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或其控股股东,其它类型的法人的清算义务人是其开办单位或投资者。由于清算主体在清算过程中的主要职能和义务就是尽量保全企业的财产,采取合法的措施回收企业的对外债权,从而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甚至增值。另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和企业法直接规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实际损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承担清算责任,以被清算企业财产为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从而以落实清算责任将法人财产的最终有限责任落到实处。此时清算主体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实质是一种实施清算行为的义务,在清算主体不进行清算时,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并没有改变。
  •   股份公司破产的,要成立专门的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申报后,清算组根据最终清算的财产赔付债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你好,无限连带责任是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人的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中任何一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在履行债务后有追偿的权利,连带责任是主要是指民事责任,你这情况属于无限连带责任。
  • 承担连带责任,以认购股份为限。
    无限连带责任适用合伙或个体工商户,
    承担责任财产不限于投入经营的财产。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