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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公司2010年10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规定甲出售一套机械给乙,价款53万元, 乙在11月10前付款。甲依约交货。乙 支付40万元。11月10日,乙发电报要求甲对剩余的13万元给予一个月的限期,即12月10日前付款,甲不同意,于1月11日回电要求 乙立即支付,乙收电后不予理睬。2018年5月,甲在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尚欠13万元未支 付,于是向乙追偿。双方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乙在一个月内支付货款以及退延利息。协议签订后没几天,乙公司又来电,说诉讼时效已过,其已无支付义务,因拒绝支付。甲追过 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债务及利息,问: (1)该案中存在哪些法律行为?该案涉及哪些民事权利? (2)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何在?本案中甲请求乙付款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 时起算,且该期限为多久? (3)本案中乙是否应向甲偿还债务与利息?为什么?

债权债务
2018-07-04 18:12: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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