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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夫妻一直聚少离多,因为我们是通过相亲认识的,在结婚之后我们就各自到不同的城市去工作了。在这之间我们共同孕育了一个孩子。现在我们的感情不在,所以我们就想还彼此自由,我们想离婚。现在正在拟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儿女抚养权要怎么写?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18-07-06 04:54:4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协商好之后,将协商的内容表述清楚即可.有必要的话,可以委托专业人士代书.
    离婚协议书
    男方: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认识,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方于年月日向XXX所借债务由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 你好,如果你们协议离婚的话,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是你们双方可以协商的,你们协商好谁来抚养那就谁来抚养,如果你们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有纠纷的话,那么建议你们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法院判决一方抚养的话,另一方就要支付抚养费用,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你好,付费可以代拟。 
  • 现在双方都想要孩子,那就具体看对孩子有利的方面
  •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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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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