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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上面是做玩具生产的,我们单位的产品一直都做得比较好,因为某店价廉,所以很多人都选择购买我们单位的产品,但是最近另外一家单位,他们生产的产品低于了成本价,我们觉得他们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知识产权
2018-09-19 17:06:1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以下为您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谢谢。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可以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竞争行为”,即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之内容。现摘录如下: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有很多,最主要的有: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

    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7、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等等。
  •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选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商场生意,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充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私行运用知名产品特有的称谓、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知名产品近似的称谓、包装、装潢,构成和他人的知名产品相稠浊,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产品;
    (三)私行运用他人的企业称谓或许名字,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产品;
    (四)在产品上编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编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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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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