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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最近我们村里面有两家人起了冲突,双方都是互不相让的。我们去劝架也没有用,后来就找村长村长请了调解人过来。现在打算写协议书了,这事也算有个了结。不过我就有一个疑惑,想来问一下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是在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制定后做出的吗?

其它综合
2019-06-07 08:23:4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关于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是在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制定后做出的问题,
    一、调解书包含二层意思;

    1是当事人之间主动和解达成协议;

    2是经过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

    二、当调解书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调解书的生效;

    1、没有给付或履行内容的,以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为生效;

    2、有给付或履行内容的,以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签字后为生效。
  • 你好,当然是双方签字的
  •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三条原则:即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事非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自愿原则应当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这三条原则对法院的调解活动都具有指导作用,但这三条原则并非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这中间居核心位置的是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即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定是实现了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当事人一方放弃或减少某些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在实体权利上作某些让步,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审判人员强迫﹑压服的结果。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据和基础,案件事实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才能有理﹑有据地说服教育当事人,才能结合案情,正确贯彻执行政策法律,保证案件质量。合法原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保证。
  • 你好,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是在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制定后做出的!调解书包含二层意思:一是当事人之间主动和解达成协议;二是经过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当调解书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的生效:1、没有给付或履行内容的,以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为生效;2、有给付或履行内容的,以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签字后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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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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