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几个月前我去医院检查,发现我怀孕了,但是我去找单位报告这件事情的时候,单位没有给我放假的意思,现在我又打算去做产检了,可是又不知道单位会不会允许放产检假,所以我就想问一下,想知道2018年产检假最新规定是出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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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产检假规定的政策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
2、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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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产检假法律规定如下: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规定并未对孕期检查的时间和次数作出规定,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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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的产检天数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医生要求,出示医院开具的产检假条给单位,无论几天都应视为正常出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为了完善产检假的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权益,在劳动法的基础上,2012年4月18日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3),该规定第六条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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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产检假法律规定如下: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规定并未对孕期检查的时间和次数作出规定,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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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