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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之前,在一个上海的公司里面上班,在公司上班的时候不小心就受了工伤,但是现在那公司一直也不给他申请进行工伤鉴定,他怕这个一直拖着下去也不好,所以他,就想要自己申请工伤鉴定,我想帮他问一下,2018年具体的上海工伤鉴定标准赔偿是怎样的呢?

劳动纠纷
2019-01-04 05:04:30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4级(保留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标准: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90%伤残津贴;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85%伤残津贴;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80%伤残津贴;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

      5-6级(保留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标准:

      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70%伤残津贴;

      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60%伤残津贴。

      5-6级(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标准:

      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10级工伤赔偿:

      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10级(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

      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
  • 2018年上海市工伤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二、康复费
    三、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五、护理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五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工伤人员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付范围。   第三十三条( 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四条 (辅助器具)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 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八条 (致残5—6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概念: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山东、湖南、安徽、江西等省规定,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201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即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现今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中也列明了此赔偿项目,但规定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21781.31元,福建省统计局。索赔途径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出台后,一旦无法协商解决,是直接到法院起诉,还是首先申请劳动仲裁,尚无定论。因为对于死亡赔偿金的主张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从各省执行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来看,多数还是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备注:备注: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60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工亡待遇数额。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工伤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如果您认为你的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向劳动局提出,由劳动局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你的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你处理。
  •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上海工伤鉴定标准赔偿是:在上海如果被鉴定为工伤,如果工伤伤残等级是一到十级,并且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那么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一级伤残的话就是27个月本人的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外还有每月本人工资的90%作为伤残津贴。一级是最为严重的,如果是最为轻微的十级伤残,那么赔偿标准是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三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20元*X人*X天
    四、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食宿费=X元*X人*X天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个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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