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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同事,他是在工作中受伤的,现在他在医院住着,最近去了鉴定了伤残情况,但是后来他的伤残等级鉴定书被他给弄丢了,他现在不知道应该要怎么办?所以他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希望律师能够帮助解答一下,非常的谢谢

交通事故
2018-09-23 13:36:0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当事人留存的司法鉴定文书丢失,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办案单位应该留存还有一份,司法鉴定机构存档的也有。根据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文书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一式3份,2份交委托人收执,1份由本机构存档。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3份,2份交委托人收执,1份由本机构存档。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 你好,到鉴定机构复印,加盖印章可作证据使用。司法鉴定机构伤残鉴定意见书应当立卷归档,一般永久保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档案保管50年。受害人伤残鉴定意见书(结论书)丢失,可以到当初进行伤残鉴定的机构复印,由鉴定机构签署“复印属实”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及时限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 可以到出证的鉴定机构,请求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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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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