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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上面有一个同事,他现在要出国去玩儿了,他打算要把他的东西托付给我,帮他进行照看,包括他的房子和宠物,现在我希望能够跟他签一个保管合同,这样出了什么事情也有一个说法,我想了解一下,保管合同的条文应该怎么约定呢?

合同纠纷
2018-08-29 18:06:5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 你好,保管合同的必备条文如下: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1)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3)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4)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5)保管的方法及场所;(6)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7)验收的方法;(8)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9)费用的负担和结算方法;(10)违约责任;(11)合同纠纷解决方式;(12)其他要约定的事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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