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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2015年10月买房,开发商当时以首付1万可购房,我交了1万元,后面签手续才知道1万元是购房定金,和开发商签了份2016年3月交房协议,之后开发商拿着我身份证和银行卡,从第三方个人账户汇入10万元到我银行卡,用于垫付购房首付款(当时我本人不知情),办理完银行贷款按揭后,开发商要求我写张10万元借条,但是借条是人名是第三方的个人,并明确规定10万元分6期还款,如违约不按时还款,需支付借方日千分之三的利息计算。按照约定,我第一第二期按时还款,第3期到期之后,我根据开发商工程进度款考虑,开发商在2016年3月是不可能做到按时交房的,在这种情况下,我暂停支付分期的剩余首付款,截止到目前,我所买的商品房一直未完工,成了烂尾楼,因开发商一直未能按时交房,我就一直不支付剩余4期的垫付分期首付款。请问开发商要求我写给第三方个人的借条受法律保护吗?根据借条约定的违约利息需要支付吗?我应如何更好地维权和不用支付利息?

债权债务
2019-01-31 20:06:4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借款一万元,月还款一千元,等于年还款一万二千元,等于利息百分之一百二,属于高利贷。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同期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如1年期,基准利率约为5%,4倍为20%,即超过20%为法律认定的高利贷。另欠条没有书写利息,但是又额外约定利息的,需要看证据证明情况
  •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1、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2、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 1 法院支持双方借款时的约定利息,但是总的原则是最高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
    2此外如果欠款方逾期支付欠款,那么按照约定还款之日到逾期之日当中的最高利息计算。如果是借款人怠于收取欠款的,按照最低利息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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