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男女方已离婚十年,离婚时公证房产归女方所有,近日男方因债务纠纷,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该房产从头至尾所有人一直是女方且没有共有人,而且离婚公证上男方自愿放弃房产,但是事后因男方不配合没有过户另一半产权,现在女方应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8-11-27 10:59:2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最为熟知的共同共有的案例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有特别约定的外,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夫妻婚后兴建、购买、受赠或者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消灭(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时,才能确定份额,进行分割。共有产权房屋过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买卖的形式、一种是赠与。
  • 1、既然已经取得房产证及土地证,应视为已经取得了产权;离婚对于该房屋的分割,判决给谁都存在可能性,要看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分得房屋的一方要给另一方补偿并且负担未偿还房款的债务; 2、关于公证书问题,原则上以公证的内容为准,但你若有充足的相反的证据能推翻公证书的,将不以公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如对方的承认等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