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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姓王,我有是从姓马手里买的。写了协议书,现在我要吧车转给姓高,那么车辆转让书上写谁的名字(甲)

民事相关
2019-02-22 20:51:4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其定义,该条款实际确立了两方面的法律规则: (1)在机动车交易中,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因交付而发生转移,不以所有权登记为责任风险转移条件;该规则的确立,将改变车辆交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界定新规则,以往的司法实践上,在车辆交易中,车辆已经交付但没有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依然认定原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这一司法规则将被新法所取缔。 (2)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不因车辆所有人变更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而免责。交易的车辆交付买受人后,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及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变更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责,以往的司法个案处理并不统一,有的个案中支持保险公司该免责主张,有的个案中则否定该免责主张。《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问题将有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基于上述事由主张免责。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 车号:_颜色:_产地:_型号:_发动机号码:__(拓印粘贴) 底盘号码:__ (拓印粘贴)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_万元。

    包括三部分: 定金、第一笔车款和其余部分车款。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当日付定金_万元,三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车款现金_万元;其余部分车款在该车办理转户手续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并且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

    第五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七条: 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授权签字人): 乙方(授权签字人):

    住址: 住址: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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