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是货车司机,在和车主出车时车主开车追尾造成我哥死亡,事故责任是主次责任,我哥无责任,我哥的车主方主要责任前车是次要责任,然而后来车主赔偿我们五十多万后和我爸签了公证书和谅解书,其中一条是将向对方车辆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车主享有,导致我们打官司败诉,我在看一些网上这种情况说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能转让的,为什么法院还判我们败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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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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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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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不可以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赔偿,而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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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所以,原车主只要有证据证明车辆已经转让权利,就不用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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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